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森林防火规范化乡镇建设的年终综合考评长沙市林业局

  


 

         按照长森防[2005]11号文件及全市森林防火规范化乡镇建设现场会会议精神要求,依据长森防[2006]18号文件内容,经请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市林业局领导同意,市防火办于20061271211期间,对向市防火办申请验收的24个乡镇进行了年终考评。

 

附考评办法如下:

 

长沙市森林防火规范化乡镇建设综合考评办法

 

   第一章  总 则

   第一条  为了科学、客观地综合评价各县(市)区森林防火规范化乡镇建设的工作状况,建立激励竞争机制,进一步调动各县(市)区森林防火规范化乡镇建设的工作积极性,推动森林防火工作全面健康发展,根据我市森林防火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   第二条  森林防火规范化乡镇建设遵循从实际出发,着眼长远,按照长森防[2004]03号、[2005]11号文件以及近年来有关领导讲话的要求综合进行。

   第三条  规范化乡镇建设综合考评,坚持实事求是、公平公正、注重绩效的原则。

   第二章  工作考评标准

   第四条  森林防火工作考评,包括组织建设、内业建设、防控措施、阻隔带建设4个方面。

   一、组织建设(25分)

       (一)机构建设(7分):乡镇设立防火指挥部并及时调整的记3分;配备了森林防火消防专干的记2分;有固定办公室、专用电话的记2分;未达到的酌情扣分。

   (二)责任制(7分):明确了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记2分;村纳入乡镇年终考核目标管理的记3分;村与组、户签订了森林防火责任状记2分。

   (三)工作部署(5分):乡镇指挥机构定期会商森林防火工作,全年至少召开一次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,全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以上森林防火检查(以记录、通报和实地考核为准)的记满分;未达到的,酌情扣分。

   (四)筹措资金(6)分:乡财政全年安排森林防火资金2万元以上(以预算、划拨单为准)记4分;其他渠道筹资记2分。

   二、内业建设(15分)

   (一)建立规章制度(2分):有《森林防火值班制度》、《火灾报告制度》、《火灾处置制度》、《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》的记满分,缺一项扣1分。

   (二)图表制作上墙(9分):制作有指挥系统、规章制度、防火知识、队伍建设、火源管理、阻隔网建设等表格文字,并有规格长、宽均不少于1.2的《森林防火指挥地形图》、《阻隔网建设分布规划图》的上墙图表,图表高不少于1.2,记9分;图表不合格不记分,缺一项扣1分。

   (三)资料档案管理(2分):森林防火文件和火灾档案资料齐全且建档规范记2分;资料不全或未建立档案扣1分。

   (四)值班调度记载(2分):值班调度日志齐全且记载详细记2分;没有建立日志不记分;日志记载不规范扣1分。

   三、防控措施(53分)

   (一)宣传教育(10)分:

   乡村两级每年召开两次以上森林防火专题会议的记2分;乡镇宣传车每年下村宣传防火4次以上记2分;村设立防火宣传栏记2分;人口密集区、交通要道、入山口等显赫区设立宣传横幅和固定标语的记2分;防火宣传资料入户率达100%的记2分。

   (二)火源管理(10分):

   乡村建立健全野外火源管理制度或乡规民约的记3分;建立了防火重点部位(如大的墓葬地、重要设施地等)、重点管理人员档案(如痴、呆人员)记4分,缺一项扣2分;每村明确一名村干部负责防火工作,并在防火期有3人以上野外禁火巡逻小分队的记2分;违规野外用火查处率达95%的记1分。

   (三)队伍建设(23)分:

   1、规范化队伍(10)分:乡、村分别有50人以上的常备扑火预备队的(林地在1000公顷以下的不少于30人)记5分;对扑火队进行定期更换培训的记5分。

   2、扑火物质储备库建设(2)分:有专用扑火储备仓库的记2分;设有临时储备仓库的记1分。

   3、装备建设(11)分:乡镇常备灭火刀具200把的记3分;乡镇常备2号工具100把的记3分;乡镇常备油锯、风力灭火机等机具10台(件)以上(林地在1000公顷以下的不少于6台(件))且保养良好的记5分。

   (四)山火控制(10)分:乡镇制定有扑火预案的记2分;年度森林火灾过火面积控制在有林地面积的0.5‰以内的记4分;火案查处率达85%的记4分。

   四、阻隔带建设(7分)

       阻隔网建设(7)分:本地防火阻隔网建设有总体规划和分年实施计划的记3分;按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标准完成生物防火林带营造任务的记3分;及时清理维护工程、自然阻隔网络的记1分。

   第三章  组织实施

   第五条  规范化乡镇建设年度考评中,凡考核得80分以上为达标,但出现以下三项内容之一的不能达标:

   1、无乡镇指挥防控队伍、装备的;

   2、无规范文字图表上墙的;

   3、年度内发生森林火灾的。

   第六条  各县(市)区防火办将考评办法下发各规范化乡镇建设单位,各乡镇对照标准进行自评,认为达到标准的向本区、县(市)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验收书面报告。

   第七条  各县(市)区防火指挥部接乡镇申请验收报告后,对申报乡镇进行初评,初评认为合格的,于11月底前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初评结果,并报申请验收报告。12月上旬,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达标验收。

   第八条  各单项指标得分最高为该指标权数分,最低为0分。

   第九条  对综合考评合格的乡镇,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授予年度“森林防火规范化乡镇建设达标单位”称号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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